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章程》,结合中直机关工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是机关职工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建立的机关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机关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有力助手和联系机关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和机关工作全局,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保护、调动、发挥好机关职工参与机关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机关工会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推动机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机关中的作用,促进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直各机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必须坚持下列工作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机关业务和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自觉接受党对工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机关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坚持工人阶级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最广泛地把机关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挥优势、体现特色,推进机关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六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机关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充分表达和维护机关职工的经济利益、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需求;动员和组织机关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机关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七条 中直机关是党中央的办事机构,肩负着为党中央服务、为地方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大责任。中直各机关工会组织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工会职能,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对于保护、调动、发挥好机关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促进机关中心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八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的作用
(一)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机关工会通过认真履行职能,最大限度地把机关职工发动、组织和团结起来,使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自身特点出发,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工会活动为载体,更好地把机关职工紧密地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为保持和发展工人阶级整体先进性,夯实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发挥重要作用。
(二)发挥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用。机关工会通过履行职能,有效吸引、组织和教育机关职工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动员机关职工支持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代表和组织职工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实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对机关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对机关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
(三)发挥工会培养高素质职工队伍的大学校作用。机关工会通过履行职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机关党组织开展“促学”活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机关职工的头脑,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对机关职工进行工人阶级历史使命、优良传统教育以及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协助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理顺人际关系,促进机关形成团结、和谐的人文环境,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机关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发动和组织机关职工进行基本理论、科学文化、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创建学习型机关,争做知识型职工;协助党组织加强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机关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认真履行工会代表和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拓宽维权渠道,创新维权载体,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切实保障职工对机关内部事务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合法权利。积极配合机关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把落实《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作为机关工会依法维权的重要内容,监督法律的实施,切实保障机关职工的各项权益的实现。
(三)重视和关心机关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和教育职工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 /> (四)组织机关职工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出色完成机关各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对机关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鼓励职工对改进机关工作以及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劳动关系和人事行政关系协调机制,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六)协助和督促做好机关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集体福利等工作。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七)组织机关职工开展适合机关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增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活跃机关生活,促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按照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九)加强女职工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十)加强机关工会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促进机关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建设,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专、兼、群”相结合的工会工作队伍;搞好对工会干部的培训;加强对机关基层工会组织的指导和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十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二)完成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是中直各机关工会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组成的一级工会组织,是中直各机关工会的领导机关,受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双重领导,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为主。
第十一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接受各部委机关党委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的双重领导,以机关党委的领导为主。
第十二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每届任期5年。各部委直属机关工会、机关工会和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是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中直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机关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主要是:
(一)对机关党组织的指示、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二)就召开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重要事宜,向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活动。
(四)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五)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的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十七条 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下级工会的经费收缴、管理、使用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工会报告,接受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成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被撤销或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凡任期届满的工会组织应及时换届。如因故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直各机关工会具备工会法人资格的,应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工会法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部委机关工会主席应由相当于同级机关党组织副书记级别的干部担任;专职副主席按相应职级的干部担任。具备条件的工会党员主要负责人应提名作为同级机关党的委员会常委或委员的候选人;不是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委或委员的工会主席,应列席机关党的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时由有关部门安排其进行岗位交流。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一般不应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组织的同意。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罢免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不得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会主席(或专职副主席)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离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中直各机关工会应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职工会干部。机关工会按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向同级党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制度。机关工会自觉接受机关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及时提请党组织讨论重大事项。提请党组织讨论的重大事项主要有: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决议的意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工作安排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推荐人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职工群众的思想情况;推荐表彰先进、重要活动的实施意见;职工群众对机关工作、党政领导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制度。机关工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会员(代表)大会、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接待日、联席会议和内部事务公开、机关工会主席列席机关有关会议等制度,切实履行机关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定期情况通报制度。机关工会应经常向各下属工会和会员代表通报情况,听取下属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推动解决他们提出的有关问题。各下属工会要主动向机关工会反映情况、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机关各级工会干部参加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机关工会根据需要组织工会干部、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和会员代表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协调服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引领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机关工会根据机关的实际,可采取座谈会、专题研讨、个别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就机关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职工思想状况、工作状况和生活状况调查,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形成专题报告,向机关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对工会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干部教育和会议、公文处理、考勤、财务管理等制度。明确工会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办公室工作运行程序,落实机关各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员应按规定的标准按月交纳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行政,于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按上一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机关工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机关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机关,可依据工会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管理、上解和使用工会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单独开户建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原则是“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略有节余”;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机关工会可从实际需要出发,每年向行政申请一定的经费补助,以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工会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工会经费审计制度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房屋、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相关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所需的费用和其他帮助。
第四十条 机关工会的财产按照工会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四章
组织领导体制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
第七章
附则